各县(区)科技局、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高科技创新水平,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市科技局结合原有科技创新券政策执行情况,新修订《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4日
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氛围,切实保障“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重点工作,促进创新主体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我市将通过科技创新券(下称“创新券”)为创新主体提供普惠性创新支持,为做好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一种由市科技局向创新主体(企事业单位和创业创新团队)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补贴券”。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备案、兑付审核及运行监管等日常营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创新券资金安排保障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券兑付总额为壹佰万元整,随时申报随时审核,按照备案及兑付申报顺序优先兑付,兑完为止。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服务机构
第七条 创新券资助的创新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
(二)入驻辖区内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平台,但尚未注册为企业的团队。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各省、市科技创新券平台注册运营并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未经过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科技服务的相关资质、业务基础、硬件条件和专职服务团队。管理制度完善,有明确的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截止申请前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资助创新主体购买以下科技创新服务:
(一)研究开发:创新主体与科研机构或高校联合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
(二)购买技术: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用于产业化所支付的费用;
(三)检验检测: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所做的检验检测、测试等费用;
(四)科技咨询: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查新、文献资源、科技成果评价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发生的费用;
(五)科技金融:创新主体在办理专利质押融资过程中购买专利评估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六)对获得自治区创新券补助的项目,市创新券再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第十条 创新主体购买的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检测、执法检测、商业验货检测、强制检测等,不在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创新主体已获得各级政府除创新券补助以外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从创新券获得补助。
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与科技服务机构不得有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对串通创新主体恶意套取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将取消科技服务机构资格。
第四章 申领及兑付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兑付的方式使用,创新主体事先填写《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券备案表》(附件一),按照合同金额的50%备案科技创新券补助额度。创新主体在一个年度内可根据需要多次申请备案创新券。
第十四条 创新主体为企业的,每个单位每年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新主体为团队的,每个团队每年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创新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每个单位每年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 创新主体申请创新券兑付时,需填写《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交科技创新服务合同、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成果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主体所购买符合补助要求的科技创新服务费未获得自治区创新券补助的,按照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助;对已获得自治区创新券补助,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的,市创新券再给予10%的补助;10万元至40万元(含40万元)的部分,市创新券再给予5%的补助。
第十七条 单个项目兑付补助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现场查验、审核;不超过5万元的,按比例抽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创新主体提交的兑付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的项目通过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收到异议后,原则上应当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的兑付申请,由市科技局向创新主体兑现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市科技局每年对上年度一定比例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市科技局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按照《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