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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09-29 07:28: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进一步简化和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程序、方式和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应以项目的形式体现。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备案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没有异议的,无需进行研究项目鉴定。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宜。 

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或者在后续管理核查中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异议的,应由相应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研发项目鉴定。 

企业自愿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相应科技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对该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第二章    研究开发项目审核鉴定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比照研发活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第五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活动、创意设计活动。 

(二)项目是否属于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项目科技成效,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否具有推动作用。 

(四)税务部门提出的其它异议内容。 

第三章    研究开发项目审核鉴定程序 

第六条  研发项目鉴定实行分级办理。 

企业所有异议项目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科技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自治区直管的同心县、盐池县,可直接由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企业所有异议项目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 

税务部门对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转请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宁东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鉴定的,可以上报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或在后续管理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异议产生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资料送有权限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第八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转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应于收到转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限的科技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有权限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在受理鉴定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不计入办理时限),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做为各级税务部门确认研发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的研发项目鉴定时,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提供资料材料具体如下: 

(一)基本资料。 

1.企业简介。简要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企业组织结构,与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近3年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简要情况及成效。

2.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简介。研发部门编制情况和主要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名单,研究开发机构组织结构图,反映企业整体研究开发实力。 

3.自主研发决策资料。行使企业决策的部门结构,开展研发活动的主要考量和决策程序等反映企业自主研发决策的情况。

(二)项目鉴定资料。 

1.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等。

2.企业关于该项目的任务书或计划书。

3.该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年度工作报告及创新点。

1)研究开发过程、实施进度。

2)创新点。

3)项目全部研究开发人员列表(附件3)及人员情况说明。

4)费用归集原则、发生费用情况说明。

5)研究开发取得的阶段性进展。

4.“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该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科技主管部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第十条所列材料,可以对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的研发项目先期开展形式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研发活动认定标准的,可以直接书面回复税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研发活动的,组织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管理、技术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论书面回复税务部门。 

单个项目年度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需要做好答辩的准备。 

第四章    研究开发项目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编号及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企业名录、项目名称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研发项目异议项目目录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传递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主管部门逐级向上汇总。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科技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本地区技术鉴定的项目详细清单。 

第十四条 企业追溯享受前3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税务部门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请的和税务部门转请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与财政保障。 

第十六条  企业对五市(宁东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复议一次。 

十七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做出的项目鉴定,一经发现,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原鉴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制定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通则(试行)〉的通知》(宁科规字〔20171号)同时废止。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

申请日期:  项目编号: 

申请企业名称

(盖章)

 

纳税人

识别号

 

项目名称

 

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项目预计期限

(阶段)

年月日至   月日

科技部门

审查意见

或专家鉴定意见摘要

(如为肯定意见必须经专家鉴定)

 

.

 

 

 

 

 

 

  

科技管理部门

鉴定结论

(盖 章)

 

 经审查,该项目     (是,不)属于研发活动或者创意设计活动。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