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规发[2021]6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推动高质量招商引资,支持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通过“引进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激发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引进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引进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29日
宁夏引进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号),推动高质量招商引资,支持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通过“引进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激发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获得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来宁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从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主导产品)与母公司一致,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正常开展研发活动,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四)企业近一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正常生产并取得销售收入,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七)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申报企业条件有关指标按照以下说明进行界定:
(一)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产品(服务)主要竞争优势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关键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申报条件、工作程序及日常管理、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申报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端口提交申请书(在线生成并打印)以及与申报条件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1.申报企业及母公司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母公司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投资证明;2.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科技创新相关材料;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5.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核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和名单并上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实地核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名单,对企业上报材料、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四)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五)公示奖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拟奖补企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面向申报企业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项目申报等相关政策解读培训,指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创新人才培养、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十一条 对通过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评审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经培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按照宁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核减已享受奖补资金后,再给予最高不超5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按照《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与申报条件有关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条件的,以及在申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报请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取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