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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宁夏公共招聘网 2024-09-27 09:09:50

 一、人才引进

  (一)选调生

  对录用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7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对愿意直接到乡镇(街道)工作并干满3年以上的博士、硕土定向选调生,再给予3万元基层工作补贴,但均须在宁夏工作5年以上。

  (二)优秀在读博士预引进计划

  凡优秀在读博土研究生,可与宁夏企事业单位提前签订预引进协议,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连续资助1—3年,毕业后在宁夏服务不少于5年。

  (三)引才住房保障

  1.宁夏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与之签订至少5年服务合同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其中“两院”院士等A类人才给予安家费220万元;“*”“*”等B类人才给予120万元;“青年千人”“青年万人”等C类人才给予60万元;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等D类人才给予30万元;全日制博士等E类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费。

  2.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房,其中C类及以上人才住房面积150—200平方米,D类120—150平方米,E类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我区全职工作满5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继续留任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对于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纳入石嘴山市人才公寓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范围,选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一次性缴纳总房款的70%,自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之日起在石嘴山市工作满五年,可享有100%的产权。

  3.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可按照C类及以上人才每月3000元,D类每月2500元,E类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可发放5年。

4.对未享受住房(拥有产权)、在我区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给予购房补贴,C类及以上人才每人50—100万元、D类每人40万元、E类每人30万。

5.非惠农籍且在惠无住房的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惠农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可申请惠农区人才公寓,租金由入住人才和惠农区委人才办按照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引才工作补助

  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到地方企业工作,按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助,到事业单位工作按月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补助,连续补助5年。

  (五)科研启动资金

凡是全职引进宁夏企事业单位五类人才,自治区财政给予科研启动资金。给予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A类人才科研启动资金1000—3000万元、B类300—800万元、C类100—500万元、D类50—300万元、E类10—50万元。给予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的A类人才科研启动资金300—1000万元、B类200—500万元、C类100—300万元、D类50—100万元、E类8—30万元。

二、人才培养

(一)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

选拔具备申报院士潜质的领军人才进行重点培养,自治区财政按每人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自治区每年分领域(科技创新创业、哲学社会科学与文化艺术)选拔20名左右领军人才重点培养,自治区财政按每人50万元标准给予专项经费资助,支持自主选题开展研究或自主创业。

(三)“海外引才”

在自治区重点创新项目、特色产业、优势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创新创业园区等,围绕自治区政府重大招商活动,把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结合起来,引进并重点支持2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宁创新创业。

(四)“国内引才312计划”

坚持高端引领方针,按照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和社会贡献统一原则由自治区从国内引进300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其中的100名给予重点支持,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

(五)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

自治区每年选拔100名左右45周岁以下、学术技术水平领先的青年人才,每人资助6—10万元资金,力争培养一批国家和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自治区每年选拔100名左右35周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每人资助3—5万元资金,支持青年人才在创新创业“黄金期”,自主开展研究,培养储备大批后备骨干人才。

(七)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围绕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

(八)石嘴山市“351”人才培养工程

对入选石嘴山市“351”人才培养工程的市级专家、拔尖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培养对象,分别给予人才所在单位2万元、 1万元和5000元人才培养经费补助。

(九)学历深造

鼓励支持各类人才攻读国民教育系列的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变,取得学历学位后由单位全额报销学费。

(十)研修深造计划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选送中青年人才,到专业对口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重点院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大中型科技创新企业开展3-12个月的深造,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按每人3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三、人才平台

(一)柔性引进人才及团队

1.全职引进或我区培养的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自治区财政给予500—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柔性引进且每年在惠农区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经认定后享受薪金补贴,惠农区委人才办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 20%给予一次性补助,个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团队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新确定的自治区级产业人才创新团队,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培育期满考核优秀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创新平台

1.对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100—200万元和50—100万元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支持。

2.对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显著、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创新平台,自治区财政最高可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科学实验室、研发中心等,自治区财政最高可给予300万元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支持。

3.鼓励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自治区财政最高奖励100万元。

4.柔性引进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帮助我区攻克关键应用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等的,自治区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

(三)人才小高地

鼓励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建设“人才小高地”,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个“人才小高地”50—100万元人才队伍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人才小高地,由石嘴山市委人才办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对获批自治区级、市级“人才小高地”的,由惠农区委人才办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 5万元经费资助,支持建设单位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技术攻关等工作。

(四)“双创”示范基地

1.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自治区财政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2.对获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的,自治区财政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五)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及技能大师工作室

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院校和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5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及技能大师工作室,由石嘴山市委人才办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建设经费。对获批自治区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由惠农区委人才办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自治区、市技能大师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5万元、 3万元补助。

(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千人)、专家服务基地

鼓励支持宁夏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自治区财政给予30—50万元奖励,对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在站两年期间内,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园区等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自治区财政给予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每年10—20万元经费补助,专家服务基地每年1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批准在惠农区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 (后)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自治区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建成运行六个月后由惠农区委人才办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5万元资助。

四、人才贷

(一)自治区“人才贷”

自治区“人才贷”贷款用于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等业务,承办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1:10的比例进行授信,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利率应执行贷款基础利率(LPR),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石嘴山市“人才贷”

石嘴山市“人才贷”主要用于对在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六新”产业中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可提供信用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入池资金10倍的规模进行授信,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含),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