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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委、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事项查处情况的通报
2016-11-08 11:37:53

石嘴山市委、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

转办事项查处情况的通报

(2016--第十二期)

  一、关于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第205号转办事项查处情况

  (一)举报投诉内容

  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近年来不断对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进行高额度收费和强制停产,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举报人称,该矿区不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认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划分保护区范围和收取保护费用,无依据、不合理。(受理编号:第205号)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大武口区委、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毛学军

  (三)查处情况

  1.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是石炭井地区大型露天煤炭开采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为王乐毅,矿长为吴立柱,露天采煤项目区位于贺兰山石炭井菜园沟、东沟,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原为平罗县头闸煤矿。2003年保护区扩界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始依法进行管理。2011年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原通义煤矿的露天采区整合归入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同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煤矿露天开采改扩建(证号:C6400002010011120054677),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8944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2日。该矿已于2014年年底停产。

  2.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内容不属实。收到举报后,大武口区主动和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系,联合开展调查取证、收集印证资料等相关工作。

  (1)关于“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矿区不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核实情况。1982年,宁夏贺兰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1988年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6.16万公顷。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保护区面积扩大至20.62万公顷。2011年为解决生态保护和石嘴山市经济发展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保护区范围调整至19.35万公顷。2003年保护区扩界时,为确保保护区功能区划的连续性,将贺兰山汝箕沟、石炭井矿区沿宁蒙行政交界区域,苦水沟向北至柳条沟全部区域划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1年保护区范围调整时,未能将保护区内所有的采矿企业调出自然保护区,其中包括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位于石炭井菜园沟、东沟的露天煤矿。

  2014年,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聘请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菜园沟、东沟煤矿采区和排渣场进行勘验,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勘验公司测绘人员、该公司负责人共同进行了现场勘测。通过使用GPS取点定位,提取了采区和排渣场边界坐标,依照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公布的保护区范围及界线,测定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位于石炭井菜园沟、东沟的露天煤矿累计占用保护区林地229.1514公顷。其中,占用保护区核心区林地15.8245公顷,占用保护区缓冲区林地164.205公顷,占用保护区实验区林地15.8245公顷。测定后,该公司法人代表王乐毅、矿长吴立柱在测绘图纸上签字确认。

  (2)关于“对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进行收费”核实情况。收到转办单后,大武口区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查相关收费情况。据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反馈,2003年至2011年,该公司陆续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分批分次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相关费用,其缴纳的所有费用均依据法定标准收取。截止2013年该公司所有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均已过期。

  收取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林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8〕38号),其中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凡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800元;林木补偿费收费标准:林木按占地面积收,一般灌木每平方米为30元,国家级保护灌木每平方米50元。乔木按生长年限计收,10年以下乔木每棵为50元,10年以上乔木每棵为150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部分采区承包人向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申请占用林地,并以个人名义分三次向自治区财政厅收入收费集中户(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户)转账汇款109.35万元。2013年,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催促该公司前来履行占地报批手续,缴费人一直未持缴费进(转)账单原件办理占地报批手续。20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告》(宁政发〔2011〕76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停止为涉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采矿企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已缴纳的109.35万元不能作为2014年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预缴费用,如果需要退费则必须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办理。2015年,王乐毅向自治区林业厅主要领导反映缴费问题,由于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部分采区在废止林权证期间已经实际占用了上述预缴费用相对应的林地,根据自治区林业厅主要领导的指示,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政资源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区管理局依据有关收费规定和标准补开了临时占用林地发票,并于2015年6月5日安排专人将发票原件送达该矿矿长吴立柱。

  3.查处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

  2011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11〕166号)要求,废止了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林权证。在2011年底至2013年初的18个月里,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乐毅以政府废止保护区管理局林权证、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擅自扩大露天开采范围,造成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2012年,其四采区负责人路伏强在保护区内擅自排渣修路,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后进行制止,遭到现场施工人员围困和阻挠执法,路伏强因擅自改变保护区内林地用途被森林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查处。

  对宁夏头鑫煤炭有限公司部分采区多次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煤炭、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2012年7月23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分别于2015年3月8日、3月28日、9月14日、10月29日和2016年1月15日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接到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转办清单后,大武口区主动联系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积极协调自治区林业厅,调取相关佐证材料,研究整改措施。同时,配合林业相关部门做好关闭取缔前期准备工作,坚决落实自治区关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安排部署,确保淘汰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下一步,大武口区将根据职责权限,结合实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采、谁治理”原则,与市国土、园林等部门共同协调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行为,力争2016年年底前完成淘汰关闭工作。会同市国土、环保、园林等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采取“回头看”、不定期巡查执法、重点盯防、“一对一”监督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坚决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发生反弹。

  二、关于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第217号转办事项查处情况

  (一)举报投诉内容

  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内的恒辉活性炭厂,在厂区放置五六个煤焦油罐,夜间非法配置煤焦油销售,配置过程中厂区周围充满刺激性气味,长达8年之久。(受理编号:第217号)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平罗县委、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平罗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杨超

  (三)查处情况

  1.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内的恒辉活性炭厂”,实为平罗县恒辉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位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兴平南路11号。恒辉公司年产1500吨活性炭项目于2003年8月取得了平罗县经贸局项目批复(平经贸发〔2003〕180号),2004年11月通过了平罗县环保局的环评审查,2004年9月通过了平罗县环保局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平环新建验字〔2004〕03号)。

  2.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2016年7月31日,平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恒辉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核实,恒辉公司于2015年12月底变更了法人和股权,完全改由现在的法人经营,其年产1500吨活性炭项目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该项目环评明确的生产工艺流程中有煤焦油作为粘合剂加热提纯的工艺。现场发现恒辉公司厂区内现有1个煤焦油罐存储原辅材料煤焦油,作为活性炭生产的粘合剂使用,但没有配套建设煤焦油烟气捕集装置,存在加热提纯过程中无组织逸散刺激性气味的问题。

  同时,平罗县环保局在2016年3月日常巡查中发现,恒辉公司场地内有4个煤焦油罐存储煤焦油进行生产配售(巡查时已停止生产)。经进一步核实,恒辉公司在变更法人前,曾与宁夏永顺达商贸公司签订合同,允许其在恒辉公司厂区配置煤焦油销售。针对私自加工销售煤焦油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平罗县环保局立即向恒辉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改字〔2016〕24号),责令立即停止煤焦油加工,10日内拆除煤焦油罐,恢复原状。恒辉公司按照要求时限拆除了4个煤焦油罐,并恢复原状。

  3.查处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恒辉公司将煤焦油做为粘合剂加热提纯过程中,没有配套建设煤焦油烟气捕集装置,存在无组织逸散刺激性气味的问题,平罗县环保局立即进行了查处:一是要求恒辉公司15日内拆除陈旧老化的1个煤焦油罐,重新建设煤焦油存储系统,配套建设烟气捕集装置,杜绝逸散刺激性气味污染环境;二是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平环听告字〔2016〕28号,平环罚字〔2016〕22号),处以2万元罚款。目前正在对1个煤焦油罐进行拆除,项目配套的煤焦油存储系统及尾气收集设施正在安装中。

  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投诉电话:0951—8550467

  (受理时间:每日8:00至20:00,节假日不休息;举报投诉电话截止时间:8月12日晚20:00)

  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投诉邮箱: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099号邮箱